華新水泥:關于四川廣漢三星堆水泥有限公司股權轉讓訴訟一審判決情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一審判決
本次訴訟的判決結果不會對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
一、本次所涉及訴訟的基本情況
關于公司受讓四川廣漢三星堆水泥有限公司13名股東所持的100%股權糾紛一案,公司已于2012年8月24日在《公司2012年半年度報告》中予以了詳細披露。投資者如需了解案件詳情,請參閱公司2012年半年度報告。
二、訴訟判決情況
2014年6月11日,公司收到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一審判決結果如下:
1、關于原告天行集團有限公司、永康市天一搪瓷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恒泰鋁業(yè)有限公司、武義華歐家具有限公司、徐偉強先生、劉禮國先生、徐聯勝先生、林寬德先生、劉明燕女士、程東慶先生、徐聯盟先生、孫富松先生、李元洪先生等13名廣漢三星堆水泥有限公司股東,起訴本公司要求解除股權轉讓合同、沒收定金3,000萬元一案,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德民二初字第3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1)解除原告與本被告于2012年2月24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2)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2
2、關于本公司起訴天行集團有限公司、永康市天一搪瓷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恒泰鋁業(yè)有限公司、武義華歐家具有限公司、徐偉強先生、劉禮國先生、徐聯勝先生、林寬德先生、劉明燕女士、程東慶先生、徐聯盟先生、孫富松先生、李元洪先生、應天行先生,要求被告方繼續(xù)履行《股權轉讓協(xié)議》、被告連帶雙倍返還定金六千萬元及利息一案,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德民二初字第3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1)被告天行集團有限公司、永康市天一搪瓷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恒泰鋁業(yè)有限公司、武義華歐家具有限公司、徐偉強先生、劉禮國先生、徐聯勝先生、林寬德先生、劉明燕女士、程東慶先生、徐聯盟先生、孫富松先生、李元洪先生連帶共同雙倍返還給原告股權轉讓定金6,000萬元;(2)被告應天行先生對被告天行集團有限公司、永康市天一搪瓷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恒泰鋁業(yè)有限公司、武義華歐家具有限公司、徐偉強先生、劉禮國先生、徐聯勝先生、林寬德先生、劉明燕女士、程東慶先生、徐聯盟先生、孫富松先生、李元洪先生的上述款項承擔連帶償付責任;(3)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等的影響
本次所涉及訴訟的判決結果不會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產生負面影響。
特此公告。
華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4年6月13日
附件:華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四川廣漢三星堆水泥有限公司股權轉讓訴訟一審判決情況的公告編輯:張哲瑜
監(jiān)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