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維權切記六個時限
勞動者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一定要注意不能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時限。如果超過了法定時限,有關申請可能會不被受理,致使自身權益難以得到保護。即民間所謂有權不用,過期作廢。筆者根據審判實踐認為,涉及勞動者維權時效的主要時限包括:
首先是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限,應當在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即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是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服、提起訴訟的時限,應當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是申請行政復議的時限,應當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第四是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時限,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時限,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六是申請工傷認定的,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tǒng)籌地區(q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guī)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應當在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統(tǒng)籌地區(q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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